(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200户)及以上,3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10%;
(5)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县委、县政府根据灾害事故发展态势,适时启动响应预案及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镇(街道)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第一时间内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副主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各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和县发展改革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队伍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武警大英中队根据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
(6)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合局、县市场监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科局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拆除后复耕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后城镇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指导水利工程修复、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大英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物资捐赠的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共青团大英县委、县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委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组织受灾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减灾委。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及时向县政府、市应急局报告灾情,服从上级指挥部指令,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某一镇(街道)或多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2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下;
(5)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县委、县政府根据灾害事故发展态势,适时启动响应预案及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镇(街道)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5.4.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