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根据各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和县发展改革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队伍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
(6)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合局、县市场监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县经科局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镇(街道)对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拆除后复耕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镇(街道)开展灾后城镇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指导水利工程修复、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各乡镇卫生院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大英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物资捐赠的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共青团大英县委、县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受灾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减灾委。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及时向县政府、市应急局报告灾情,服从上级指挥部指令,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指导灾区辖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财政局并作为以后年度分配应急经费的因素考虑。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县应急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镇(街道)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各镇(街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局备案。
6.2.3根据镇(街道)的请示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及时向上争取中、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县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款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农房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县应急局根据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县应急局收到受灾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资金建议,经县财政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
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镇(街道)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收到镇(街道)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质量监督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物资增长机制。
7.1.2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等规定,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县自然灾害应急救灾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引导镇(街道)加大应急经费投入,强化各类救灾资金统筹协调,规范支出范围,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7.1.3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4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县发展改革局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