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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行政处罚信息

2019-2-12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56| 评论: 0|来自: 县食药监局    

摘要: {"原始ID":"078be30bc6614a42b6fcafc3e2bf67c6","发布时间":"2019年02月12日","发布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附件":[]}



大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食药监2018133

当事人:李方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3MA63XP21XU

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12日,大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巡查时,查见你经营的大英县智水乡方圆饭店公示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至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餐饮服务许可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调查,现查明,你于2018年9月10日以后购进的食用油、蔬菜等食品及食品原料在2018年10月12日前已经大部分加工制作成菜品销售给了顾客,截至2018年10月12日,你店剩余蔬菜价值178.13元,剩余调料58元,粉丝2把,每把2.5元,油5斤,每斤4.5元,猪肉剩余2斤,每斤11元,经过油炸的鱼块3斤,每斤8元。因你店未建立销售台账,只提供客人的消费菜单6张,菜单销售金额合计为188元。本案货值金额为497.63元,违法所得188元。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现场拍摄照片2张;2、李方园的身份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3、对饭店负责人李方园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4、购货清单3张;5、编号为NO.0008436、NO.0008434、NO.0008433、NO.0008432、NO.0008427、NO.0008440的顾客消费菜单6张。

你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无危害后果,符合《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八)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八)危害后果显著轻微,适用从轻处罚仍显较重的”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照《遂宁市没收用于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工具和设备的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五条第(七)、(十一)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不没收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设备:(七)初次违法的;(十一)未提出延续申请,在许可证或者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生产或者经营的”的规定,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1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88元;

罚没款合计1518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遂宁商业银行大英支行(地址:大英县卓筒大道218号,账户:大英县财政局,账号:500200130003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遂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大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28日



大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食药监2018139

当事人:四川滋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58218163XE

法定代表人: 李毅                            

违法事实:

2018年5月23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綦江区分局对科瑞弘发药房綦江区永康堂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药品抽样,在该店中药饮片斗柜内抽样“粉葛”(批号:170201,四川滋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产地:广西,规格:块,数量:500g)以下简称:该批粉葛,共抽样450g。

2018年9月5日我局收到《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药品核查通知单》(编号:2018098)《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8CY0409)报告结论:该批次粉葛不符合规定(浸出物:应不得少于10% 检验结果:6.1%;含量测定:按干燥品计算,含葛根素不得少于0.3% 检验结果:0.27%)。于当日执法人员立即对四川滋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检查、送达检验报告并将检查结果回复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8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綦江区分局关于协查中药饮片粉葛抽样情况的复函,经核查确认,该批粉葛由四川滋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我局立即对该公司生产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粉葛”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该案已调查终结。

现查明,该批粉葛于2017年1月5日在广西平政镇公道街姚小金处以13.00元/kg购买原料220kg,共计2860.00元。于2017年2月28日生产入库成品共218kg,截止检查时,已全部售出,分别以22.50元/kg销售重庆科瑞弘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135kg,共3037.50元;以21.5元/kg销售重庆民顺堂医药有限公司3kg,共64.50元;以18.50元/kg销售重庆鹏泰医药有限公司10kg,共185.00元;以17.20元/kg销售重庆华博祥鹏医药有限公司5kg,共86.00元;以20.50元/kg销售四川省健邦医药有限公司30kg,共615.00元;以24.80元/kg销售四川泰华堂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10kg,共248.00元;以22.00元/kg销售兴奎中西医结合医院5kg,共110.00元;以18.90元/kg销售简阳玛利亚妇产医院20kg,共378.00元。综上所述,该批粉葛货值金额共计4724.00元,违法所得共计472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四份;2、《询问调查笔录》一份;3、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8CY0409);4、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一份;5、该公司批生产记录一份;6、该公司成品入库单、成品总账各一份;7、电脑销售记录复印件一份;8、销售出库单(票据)复印件一份共六页;9、收购单复印件一份;10、《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1、《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12、《药品GMP证书》复印件一份;13、授权委托书一份;14、召回报告;15、整改报告。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四川滋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粉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该公司于2017年7月5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被我局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食药监药罚[2018] 76号)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四)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或者认定情节严重:(四)2年内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的”规定的情形。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4172.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724.00元;

罚没款合计18896.00元(壹万捌仟捌佰玖拾陆圆)。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遂宁银行大英支行(地址:大英县卓筒大道218号,账户:大英县财政局,账号:500200130003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遂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大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5日


大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食药监2018140

当事人:李果(大英县象山镇亮亮拌菜)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923600204054

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26日,大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你经营的大英县象山镇亮亮拌菜进行日常巡查时,在食品加工操作间冰柜内查见1袋鸡爪,现场称重54斤,该包装袋上无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等信息,且你店无法现场提供购货发票及相关合格证明资料。现查明你于2018年10月25日从四川董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一件鸡爪(60斤/件),购进价格是258元/件,解冻后剩下54斤。本案货值金额为258元,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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