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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行政处罚信息

2019-2-12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61| 评论: 0|来自: 县食药监局    

摘要: {"原始ID":"078be30bc6614a42b6fcafc3e2bf67c6","发布时间":"2019年02月12日","发布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附件":[]}

2019年1月9日,我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食药监2018149)。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提出陈述、声辩的权利。当事人接受文书后3日内未提出陈述、声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扣押8盒“百味堂”冬虫夏草养肾泥实物张利伟《询问笔录》1份,大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核查广州市佰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味堂”冬虫夏草养肾泥的有关事项的函》(大食药监〔2018〕39号)和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复》(云食药监复〔2018〕1230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事实等情况。

证据二、大英县蓬莱镇圣提娜养生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张利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

证据三、编号8725045的《销货清单》1份,大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核查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百味堂”冬虫夏草养肾泥的有关事项的函》(大食药监〔2018〕40号)和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百味堂”冬虫夏草养肾泥的有关情况的复函》(京怀食药监稽函〔2018〕127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购货等情况。

以上证明均由证人等签名确认,并能相互印证,我局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事实。根据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处罚。结合本案实际,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未销售根据案件承办单位集体合议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百味堂”冬虫夏草养肾泥10盒。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者遂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14    

 



大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食药监2018150

当事人:四川滋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58218163XE

法定代表人: 李毅                         

违法事实:

2018419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津区分局对重庆江津川江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药品抽样,在该医院药房内抽样“紫苏子”(批号:171001,四川滋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净制,包装规格:500g/袋,检品数量:300g)以下简称:该批紫苏子(抽检时,该批紫苏子外包装完好,无破损)。

20181116日我局收到《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8CY0165)含量测定: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迷迭香酸不得少于0.25%,检验结果:0.11%,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于当日执法人员立即对四川滋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检查、送达检验报告并将检查结果回复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核查确认,该批紫苏子由四川滋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且该公司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我局立即对该公司生产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紫苏子”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该案已调查终结。

现查明,该批紫苏子于2017年9月5日在四川省峨眉山龙池镇万村名为伍丽群(音)处以14.00元/kg购买原料50kg,共计700.00元。于2017年10月19日生产成品入库共48kg,截止检查时,已全部售出,分别以20.50元/kg销售重庆民顺堂医药有限公司2kg,共41.00元;以22.00元/kg销售重庆天阁医药有限公司20kg,共440.00元;以17.20元/kg销售重庆茂康医药有限公司20kg,共344.00元;以21.40元/kg销售重庆民顺堂医药有限公司1kg,共21.40元;以18.50元/kg销售国药控股重庆大足区医药有限公司5kg,共92.50元;综上所述,该批紫苏子货值金额共计938.90元,违法所得共计938.9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询问调查笔录》一份;3、《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8CY0165);4、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一份(抽样编号:201815042);5、该公司批生产记录一份共六页;6、该公司该批次紫苏子成品入库单、成品总账各一份;7、电脑销售记录复印件一份;8、销售出库单(票据)复印件一份共两页;9、该批次紫苏子收购单复印件一份;10、《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1、《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12、《药品GMP证书》复印件一份;13授权委托书一份;14、召回报告;15、整改报告;16、情况说明一份。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四川滋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紫苏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该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生产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粉葛” 被我局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食药监药罚[2018] 139号)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四)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或者认定情节严重:(四)2年内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的”规定的情形。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2816.70元;

2、没收违法所得938.90元;

罚没款合计3755.60元(叁仟柒佰伍拾伍元陆角)。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遂宁银行大英支行(地址:大英县卓筒大道218号,账户:大英县财政局,账号:500200130003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遂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大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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