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各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大英县象山镇亮亮拌菜《营业执照》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李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为证。
你购进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的规定,综合本案实际,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的鸡爪54斤;
3、处罚款298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遂宁银行大英支行(地址:大英县卓筒大道218号,账户:大英县财政局,账号:500200130003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遂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大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21日
大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食药监食罚〔2018〕147号
当事人:郑晖
名称:大英县蓬莱镇正大副食店; 类型:个体户;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510923600022797(1-1)
违法事实:
2018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与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大英县蓬莱镇正大副食店(简称:正大副食店)进行监督抽检时,现场抽取了“手撕牛味条”(商标:香铛铛),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20日,生产商:开封市给力食品有限公司,共计50袋,规格26g/袋,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41/T 515-2007《调味面制食品》要求,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正大副食店送达了编号No:A218016706510400101C的检测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异议期届满正大副食店未申请复检。对此我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现该案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该批次(生产日期:2018年9月20日)的手撕牛味条是正大副食店于2018年9月25日从成都兴百川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了8件(规格:1*500袋),购进价格为150元/件,共计1200元,销售价格为250元/件,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之日止已全部销售完毕,本案的货值金额为2000元,违法所得为800元。
上述行为证据有:
证据一、大英县蓬莱镇正大副食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郑晖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正大副食店销售记录复印件3页,郑晖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销售完毕该批次手撕牛味条的事实。
证据三、供货商成都兴百川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购进票据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购进手撕牛味条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
郑晖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手撕牛味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正大副食店在购进该批次的手撕牛味条,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并索取了购货票据与商品的检验报告,如实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地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局决定给予你免于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17日
大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食药监化罚〔2018〕149号
当事人:张利伟(大英县蓬莱镇圣提娜养生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3MA68TC2U4F
违法事实:
2018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张利伟开办的大英县蓬莱镇圣提娜养生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进门左边的货架上查见“百味堂”冬虫夏草养肾泥8盒,规格30套/盒,无生产日期,保质期24个月。外包装标注有国妆特字G20091035,生产许可证XK16-1088732,生产商广州市佰润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在原国家食品药品总局网站上查询,其标注的“国妆特字G20091035”产品为广州市大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活利爽冷烫液”。执法人员对上述化妆品进行了扣押。
2018年11月21日,我局对张利伟经营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向其送达了立案通知书。
现查明。2018年10月31日,张利伟从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购进了“百味堂”冬虫夏草养肾泥10盒,规格30套/盒,无生产日期,保质期24个月,单价20元/盒。购回后,准备用于经营。至案发时,被执法人员查获8盒;立案前,张利伟主动向执法人员出示了剩余2盒。其外包装上标注的“国妆特字G20091035”和生产商广州市佰润化妆品有限公司,经其标注的生产商所在地的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证,该公司未持有“国妆特字G20091035”的批件号,也未生产涉案产品。
综上所述,本案货值金额为200元,无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