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3日
附本文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条文: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六十条 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数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场所,记录类数据的保存时限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四十二条的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3、《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一)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二)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
(三)涉案产品风险性低的;
(四)生产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或者经营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
(五)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六)生产行为符合质量管理规范的;
(七)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八)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逾期7日内改正的;
(九)申请已被受理,但许可证或者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尚未核发即开始生产或者经营的;
(十)未提出延续申请,在许可证或者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生产或者经营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