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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行政处罚信息

2019-2-12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60| 评论: 0|来自: 县食药监局    

摘要: {"原始ID":"078be30bc6614a42b6fcafc3e2bf67c6","发布时间":"2019年02月12日","发布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附件":[]}

(大)食药监2018158

当事人:邓燕军(大英县蓬莱镇邓记手工刀削面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3MA69EPYW94

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大食药监(城西)餐20170065

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29日,我局对邓燕军开办的大英县蓬莱镇邓记手工刀削面馆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29日的油条,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GB 5009.182-2017(第二法)进行检验,并于2018年11月23日出具了报告编号为A2180161640106054C的《检测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报告编号为A2180161640106054C的《检测报告》送达至邓燕军,至2018年12月5日,邓燕军未对检验结果向我局提出异议。

我局于2018年12月6日对邓燕军经营铝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条行为立案调查,并于次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

现查明,2018年10月29日,邓燕军自制了2.5Kg油条用于销售,价格1.5元/0.125Kg。其中1Kg被我局抽样检查,付费12元;剩余1.5Kg至2018年11月30日已销售完毕,获利18元。综上所述,本案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30元。

还查明,因涉案油条是即时食用食品,故不能召回。但至今我局未收到任何因食用上述油条感到不适的投诉。

2018年12月28日,我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食药监2018158)。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提出陈述、声辩的权利。当事人接受文书后3日内未提出陈述、声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验检验抽样单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报告编号为A2180161640106054C的《检验报告》1份和邓燕军《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铝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条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大英县蓬莱镇邓记手工刀削面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大英县蓬莱镇邓记手工刀削面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复印件1份和邓燕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以上证明均由证人等签名确认,并能相互印证,我局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事实。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结合本案实际,依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裁量根据案件承办单位集体合议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伍佰圆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遂宁银行大英支行地址:大英县卓筒大道218号。账户:大英县财政局,账号:500200130003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者遂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3    

 

 

大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食药监2018164

当事人:肖春菊(大英县爱心药业河边全辉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3MA67593Y3A  

违法事实:

2018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大英县爱心药业河边全辉药店(以下简称: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抽取该店进门左手边的第二个矮柜处方药品区第二层阿司匹林肠溶片阿司匹林肠溶片9盒(规格:48片/盒,生产厂家:沈阳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71011,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5051)检查销售记录时,未查见该批次药品的销售记录。执法人员随即向该店负责人调取该批次药品的经营和管理数据的备份资料时,该店负责人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次药品的经营和管理数据的备份资料。执法人员现场给予警告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在25个工作日内对药品经营和管理数据的资料进行备份;2018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整改复查时,在该店内未查见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12月17日该店药品经营和管理数据资料的备份,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制作了检查笔录及拍照留底。

现已查明,当事人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对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数据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备份,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给予警告及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当事人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条的规定。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3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4、大英县爱心药业河边全辉药店 《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5、肖春菊《身份证》、《健康证》、《执业药师资格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6、现场检查照片2张。

处罚依据:

大英县爱心药业河边全辉药店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条“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数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场所,记录类数据的保存时限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四十二条的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鉴于当事人在责令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逾期1日后完成整改,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八)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八)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逾期7日内改正的;”规定的情形,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遂宁银行大英支行(地址:大英县卓筒大道218号。账户:大英县财政局,账号:500200130003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遂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大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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