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景区游客增长补助
对年度游客量首次达到20万人以上的收费景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度游客长期稳定在20万人以上的收费景区,年度游客增长量每增长10个百分点,给予5万元补助。
(四)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发展。包括以教育培训、文艺研究、文化鉴赏为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标本、资料等建设成立的经县行政审批局批准、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主管、并按规定报省市县级相关单位备案、向公众免费开放的文化类非营利性社会化服务机构。如:民办博物馆、民办美术馆、民办图书馆、创作培训机构。
1.主体建设补助
由个人或民营企业出资新建、扩建的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投资额度(不包括藏品、展品、布展经费)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补助;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的1.5%给予补助;投资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补助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2.免费开放补助
(1)展厅面积在200—500(不含)平方米且藏品数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办博物馆、藏品数量在150件以上的民办美术馆,以及展厅面积在200—300(不含)平方米、藏书数量在10000册以上且阅览座位不低于15个的民办图书馆,给予每年3万元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