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申报主体按照文化和旅游发展扶持奖励范围及标准向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提交申请。
(二)审核。项目秘书单位(或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再由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进行综合评价和复审。
(三)审批。由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将审核结果报大英县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报主体需准确提供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其行业协会组织当年评审批文及相关材料(原件备查),并积极配合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完成相关资料的查验工作。对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超出申报时间或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将通过审核获得奖补的企业、单位及个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对已兑现奖励的申报主体进行后续跟踪监督,经举报查实弄虚作假的,将收回奖励资金,在全行业通报,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何奖励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参与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资金预算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使用主体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在资金使用中违法违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