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展厅面积在500—800(不含)平方米且藏品数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办博物馆、藏品数量在200件以上的民办美术馆,以及展厅面积在300—500(不含)平方米、藏书数量在12000册以上且阅览座位不低于20个的民办图书馆,给予每年4万元补助。
(3)展厅面积在800—1000(不含)平方米且藏品数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办博物馆、藏品数量在250件以上的民办美术馆以及展厅面积在500—700(不含)平方米、藏书数量在14000册以上且阅览座位不低于30个的民办图书馆,给予每年5万元补助。
(4)展厅面积在1000—1500(不含)平方米且藏品数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办博物馆、藏品数量在300件以上的民办美术馆,展厅面积在700平方米以上、藏书数量在16000册以上且阅览座位不低于60个的民办图书馆,给予每年6万元补助。
(5)展厅面积在1500—2000(不含)平方米且藏品数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办博物馆、藏品数量在350件以上的民办美术馆,给予每年8万元的补助。
(6)展厅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藏品数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办博物馆、藏品数量在400件以上的民办美术馆,给予每年10万元的补助。
以上所称的藏品需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认定且备案。国家、省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专业力量认定并完成备案。
3.展陈活动补助
对于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在县内举办免费主题展出(活动),且每次展出(活动)期限不少于500小时(按每天8小时计算)的,按照每次实际产生费用的2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