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民发〔2023〕26号
大英县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等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充分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全面提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保障工作。近年来,特困人员认定更加规范,标准制定更加合理,救助供养水平稳步提升。在物质保障得到显著加强的同时,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问题逐步凸显,尤其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需求越来越迫切。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是聚焦特殊群体,以完善“物质类救助+服务类救助”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方式为方向,以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需求为目标,以落实委托照料服务为重点,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无人照顾、生病无人看护”的问题,对于进一步增强特困供养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明确服务责任主体
(一)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为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对委托照料服务的监管,规范委托人照料服务行为,统一制定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文本;协调县财政局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照料护理费用以及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组织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复核评估;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建立探视巡访制度,确定照料服务人,落实委托照料服务事项;对全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工作进行监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连接社会服务资源提供关爱服务等。
(二)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其照料人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四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开展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建立定期探视巡访制度,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居所安全管理和委托照料服务等工作;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定期对照料服务人员开展考核评价。不定期组织排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状况,动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入住养老机构。
(三)照料主体。照料人是照料服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照料、生病看护以及需求转介等服务,协助做好居所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协助主体。协助主体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村(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管理相关工作;督促探视责任人(村、社区包片干部)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巡访服务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动态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和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等;督促指导照料服务人(机构)落实照料服务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合理诉求,及时与照料服务人(机构)沟通并督促改进,发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规范照料服务管理
(一)鼓励入住养老机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积极鼓励失能半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入住养老机构集中供养。
(二)精准选定照料人员。确属个人意愿不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为其选定合适的照料服务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员时,应在充分尊重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优先就近选择关系密切的亲友、邻居或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或有责任心的村干部,并适当考虑性别、年龄、照料服务对象数量等因素,且不得长期在村外务工。照料服务人员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全面签订照料协议。照料服务协议文本由县民政局统一制定。照料服务协议为四方协议,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及其照料服务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共同签订。对于无法准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征求其监护人、亲友的意见后再签订。
(四)明确照料护理内容。对于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人员要帮助解决吃、喝、穿、洗、医、用等方面困难,要每天帮助其做饭、饮水、排便,收拾卫生,保持生活环境整洁,要每周帮助其换洗衣服、被褥等,防止发生褥疮等并发症。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必须与照料服务人员共同居住,达不到条件的,应积极鼓励其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与照料服务人员不是共同居住的,照料服务人应每天至少上门照料服务1次;对于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人员要坚持每周至少上门服务2次并至少通1次电话,帮助解决吃、喝、穿、医、用等基本生活困难,确保有良好的生活状态。特困人员需要就诊或住院的,协助将其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提供必要的看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