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定期探访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巡查探访,从监护情况、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生活照料保障情况、住房保障情况以及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等五方面巡查探访,认真填写《大英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巡查探访检查表》(见附件2);对于人户分离的特困人员,通过与委托照料人视频连线的方式进行探访,并按规定做好记录存档。村(居)民委员会每月开展探视巡访。对于自理情况较好的每月至少电话或上门探访1次;对于自理能力弱,照料护理人履职能力差的必须每周至少电话探访2次和上门探访1次。探访时要保留影像资料,认真填写《大英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巡访记录表》(见附件3),以便及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的生活状况,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六)规范照料成效评估。对照料服务人员的照料成效开展日常评估和抽查评估。日常评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以定期探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工作指标是否达标”内容完成情况为基础,邻里走访满意度为参考。评估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根据日常评估结果发放照料护理补贴,合格等次的正常发放照料护理补贴,不合格等次的限期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再发放照料护理补贴。累计2次评估为不合格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更换照料护理人。抽查评估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发现照料服务人员不能履行职责时要及时反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整改,县民政局进行回访。若回访依然不合格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更换照料护理人。县民政局负责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人员,同时不定期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立即整改到位。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成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
(二)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成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急处置工作。
(三)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发生突发安全事故后,村(居)民委员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第一时间要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需要向公安、应急、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报案请求援助。村(居)民委员会应急处置小组要本着“先控制、后处理、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协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离开危险地区,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接到突发安全事件报告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情况赶赴现场核实,会同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坚持边报告、边核实、边补充,按照紧急突发事件事实,统一口径后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及时组织抢救和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应急处置措施按照相关部门应急处置预案规定执行。
(四)安全防护措施
1.照料服务人员要切实履行委托照料服务责任,照顾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日常生活起居,发现异常事件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
2.探视责任人(村、居包片干部)要定期探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居住条件、饮食状况等实际情况,做好火灾、食品等安全隐患排查,尽力从源头上阻止突发事件发生,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3.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要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外出走亲访友等要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备,以便村(居)民委员会实时掌握其动态轨迹。
4.如遇特殊极端天气或突发公共事件,照料服务人员应每天至少上门服务1次或至少通1次电话,探视责任人(村、居包片干部)要加大走访频次,随时关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产生活状况,及时解决其面临的突发问题或困难,村级不能解决的,第一时间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加强监督指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