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甲方有跟踪关注乙方对丙方实施照料服务效果并进行评估,每季度(月)安排专人探访丙方不少于 1 次,了解照料服务落实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做好相应记录。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熟知本地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具备为丙方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便利条件。
(二)乙方为个人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履约能力,无犯罪记录。
(三)丙方是未成年人的,乙方应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乙方协助丙方保持居住环境和个人卫生干净整洁。
(五)乙方应照顾丙方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不能独立完成的生活起居事宜。
(六)乙方应做好丙方就医陪诊等相关事宜,健康情况及时向甲方、丁方报告。
(七)乙方应考虑并回应丙方就照料护理方面提出的合理建议。
(八)乙方应密切关注丙方的思想状况和身体状况,如遇重大事情要及时向甲方报告。
(九)丙方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服务或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乙方有权对其劝诫教育,若经三次劝诫仍未改正或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报告,协商处理意见。
(十)乙方应接受甲方、乙方和有关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提高照料护理服务质量。
(十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调县民政局按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如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未及时支付的情况,乙方应先与甲方和县民政局联系并要求支付,如费用超过1个月未支付,乙方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在此期间,乙方应确保丙方基本生活保持稳定,不得中断对丙方的照料护理服务。
(十二)若因乙方过错造成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丙方与乙方共同居住,乙方应履行对丙方的临时监护职责,注意健康和人身安全,遇事要及时向甲方、丁方报告。
(十三)乙方如欲解除服务协议,需提前10天征求甲方意见,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通知丙方、丁方。不得擅自终止服务,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
若乙方为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法人机构,还需做到:
(十四)乙方应做好服务记录,并保护好丙方个人隐私。
(十五)乙方应为丙方提供心理辅导、情感关怀等服务。
三、丙方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按照政策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享受照料护理服务。
(二)丙方自觉遵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相关规定,配合乙方照料护理工作。
(三)丙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与服务内容相关的需求和合理化建议。
(四)丙方应注意健康和人身安全,遇事及时向甲、乙、丁方报告。
(五)丙方有权自主变更供养方式,乙方无权干涉,如丙方选择到相应机构集中供养,则本协议自丙方到机构集中供养的次月起自动解除。
四、丁方权利和义务
(一)丁方协助甲方、丙方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如乙方未达到服务标准要求的,可及时上报甲方终止协议。
(二)丁方应定期入户巡访、询问了解掌握照料护理服务情况并做好记录。
(三)丁方要主动关爱丙方,有条件的可从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或者提供人力、物资、改善丙方生活。
五、服务质量评估
照料服务工作实行评估制,由甲方或丁方在日常监督和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质量评估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合格的,按标准支付照料费;不合格的,当月予以提醒并警告,暂缓支付当月的照料服务费,在下月整改合格后再予以支付;仍然不合格的解除照料协议,并不再支付任何照料护理金。
六、协议的生效和解除
(一)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由甲方组织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特困人员供养方式及照料护理等级发生变化,特困人员死亡或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情形,此协议自行终止。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项由四方商定另附。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