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考评不合格的照料服务人员进行约谈,并要求限期整改。若照料服务人员累计2次考评不合格被约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对不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内容或者履行不到位,长期掌控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和照料护理补贴,经多次约谈不予整改,且不同意更换监护照料权利的照料服务人,可协商解除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协议一方当事人起诉解除协议。照料服务人职责未履行到位导致发生重大影响事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县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分散供养人员管护工作,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巡查探访表
3.大英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探视巡访记录表
4.大英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评估表
大英县民政局
2023年2月27日
附件1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
甲方: 镇(街道)法定代表人:
乙方: (照料服务人或机构)
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址:
丙方: (特困人员)身份证号:
地址:
丁方 (村、居民委员会)法人代表:
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川民规〔2022〕1号),为认真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经县民政局审核确认,确定丙方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本认定等级标准以本阶段认定为准)。
甲方对丙方救助供养负有主体责任,现委托乙方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向丙方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由县民政局每月按规定标准支付乙方照料护理费用 元,由丁方负责日常联系并监督。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和监督乙方按照本协议提供服务。
(二)甲方应做好丙方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将评估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报县民政局复核,并将评估结果及时通报乙方和丙方。
(三)甲方发现乙方不履行、不依约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情形,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回已发放的未履行协议期间的照料服务费。若发现乙方存在虐待丙方等违法情形,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四)甲方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政策,协助县民政局,每月向丙方发放基本生活费用。
(五)甲方应协助县民政局,按政策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照料护理费用。
(六)如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未及时支付的情况,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县民政局反映,要求及时支付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