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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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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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工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
3.工程尚未开始施工。
4.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5.未造成影响工程质量等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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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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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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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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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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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工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
3.工程尚未开始施工。
4.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5.未造成影响工程质量等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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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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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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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分三种类型,1.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该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该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附件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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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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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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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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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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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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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