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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未随船保存自查记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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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客运船舶、危险化学品船舶不适用。
4.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自查并随船保存自查记录。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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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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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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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长未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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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故意未如实记载船员履职情况、编造相应情况等情形。
4.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善的。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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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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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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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在工作期间未随船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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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通过系统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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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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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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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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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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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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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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