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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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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工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
3.不合格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尚未用于工程。
4.未造成影响工程质量等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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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法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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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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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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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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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工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
3.不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
4.使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合格,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5.未造成影响工程质量等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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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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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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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将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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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工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
3.不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
4.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5.未造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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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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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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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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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工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
3.工程尚未开始施工。
4.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5.未造成影响工程质量等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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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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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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