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县人民政府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增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启动Ⅲ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启动Ⅳ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4.2 响应流程
突发环境事件响应流程详见附件2
4.3 分级响应
4.3.1 Ⅰ、Ⅱ、Ⅲ级响应
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和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县级预案,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组织、协调、指挥开展应急处置,控制事态,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同时按照“边响应,边报告”的原则,按信息报告程序向上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上级预案启动后,在上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分工积极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4.3.2 Ⅳ级响应
Ⅳ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并立即启动县级预案,由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现场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级相关部门提供技术、物资、设备、人员等支援和指导。
4.4 应急监测
重大、特大及跨省(区、县)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由生态环境厅负总责。较大及跨县(县、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由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负总责,大英生态环境局配合。一般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由大英生态环境局负总责。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辐射等环境要素的应急监测工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事件发生初期,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污染物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综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4.5 污染处置
4.5.1 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水体污染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迅速查明和切断污染源,根据气象、水文、地理环境以及不同类型的水污染事件特点等,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对已外溢的污染物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应急处置废水引发二次污染。重点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安全。涉及饮用水污染的,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及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保障群众必要的生活用水。相关部门做好群众宣传解释工作,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直至解除应急状态。
4.5.2 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大气污染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迅速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划定警戒区域,迅速查找定位并尽可能消除污染源,并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以及不同类型的大气污染事件特点等,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明确是否应疏散周边群众,制定科学、有效的污染消除措施,直至事发地大气环境质量恢复正常水平,解除应急状态。
4.5.3 土壤污染处置措施
土壤污染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迅速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处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
4.5.4 危险化学品泄露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危险化学品泄露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危险化学品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划定警戒区域,迅速查找定位泄漏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化学性质、反应特性和危害信息以及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确定危害范围、程度和人员疏散方式,明确现场处置注意事项,如严禁烟火、防毒防爆、进入现场方式等。应迅速采取关闭有关阀门、停止作业、修补和堵塞泄露容器等措施,制止或延缓化学品持续泄露。采取覆盖、收容、稀释、化学处理等措施对已泄露的化学品进行安全处置,严防引发二次污染。将收集到的泄露化学品、被污染水、覆盖物及其他处置物资,统一运送到危废处理厂进行处置后,解除应急状态。
4.5.5 生态破坏处置措施
生态破坏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开展原因调查、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4.5.6 辐射污染事件处置
辐射污染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划定警戒区域,对事故现场进行严密监控,迅速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和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确定污染范围、程度和人员疏散方式,并及时开展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直至放射源得到全面控制,环境辐射恢复正常水平,事故所造成的灾害被彻底消除,解除应急状态。具体专业应急处置参照大英县辐射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4.6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7 医疗救护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并以多种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8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9 市场监管和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