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奖励
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挤占、挪用、贪污、盗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 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针对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大英生态环境局牵头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联系方式动态更新。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每年更新1次。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大英县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大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大府办函〔2020〕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响应流程图
3.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县级以上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镇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县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