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奖励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全县范围内的文化和旅游品牌创建、重点文艺项目、文艺精品创作、宣传营销推广、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发展等方面。
(一)文化和旅游品牌创建。包括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天府旅游系列名牌、A级景区、星级酒店、新业态等品牌创建,文化和旅游商品品牌培育等。
1.旅游景区品牌
(1)对投资建设并成功创建国家5A、4A、3A旅游景区的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
(2)对投资并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单位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200万元。
(3)对顺利通过评定性复核的5A、4A、3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2.旅游饭店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