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在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及其行业协会组织的餐饮评选活动中荣获餐饮名店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家、1万元/家、0.5万元/家。
6.区域性文旅品牌奖励
(1)对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镇的镇(街道),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镇,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对村(社区)所在的镇(街道),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村”的,对村(社区)所在的镇(街道)每个村给予60万元的奖励。
(3)对获得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颁发的文旅品牌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每个给予5万元的奖励。
7.旅游基础服务奖励
(1)对长期稳定在大英文旅行业工作的导游(讲解员),在全国导游大赛中获得前三名奖项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在全省导游大赛中获得前三名奖项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天府旅游名导的,给予2万元奖励。
(2)参加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全国服务行业评选活动并获得前三名奖项的个人,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在全省服务行业评选活动中获得前三名奖项的个人,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在全市服务行业评选活动中获得前三名奖项的个人,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