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紧急征用管制。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向社会公众、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紧急征用急需的物资、器材等,对特定区域实行封闭管理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行临时管制措施,及时发布公告及有关补偿政策。
(1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采取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6响应结束
当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县抗震办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宣布终止响应,应急救援阶段转入恢复重建阶段。
4.7恢复与重建
根据救灾响应启动级别,按照相关规定分类启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科学有序推进综合评估灾害损失等灾后恢复重建相关工作。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各镇(街道)、园区承担本辖区内灾后恢复重建的主体工作,县级相关部门落实灾后恢复重建相关保障措施,充分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引导社会资源有序参与,共同努力重建美好家园。
4.8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4.8.1临震应急事件的应急处置
临震应急事件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在遂宁市(大英县)辖区内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县人民政府需要及时进行处置的地震事件。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下,负责具体开展全县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县应急局负责对接市应急局、省地震局震情监视情况,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区的党委、政府做好防范应对和抢险救援准备。
(2)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可能即将受到的地震影响进行评估,对重要场所、重点地段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制定相应对策,采取准备措施。
(3)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应急处置结束:
(1)当省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预报意见和工作实际,发布终止临震应急公告。
(2)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县人民政府按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8.2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强有感地震事件指发生在大英县辖区内有明显震感,无明显破坏,但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下、其他地区4.5级以下)。
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内的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导镇级人民政府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县应急局迅速了解当地灾区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受灾的镇(街道)、园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接市应急局、省地震局震情监视情况,判断震情趋势;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县委宣传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科普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4.8.3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
地震谣传事件指大英县辖区内出现流传较为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涉震事件。
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内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县应急局迅速对地震谣传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明确事件性质并发布声明,通告县级相关部门和相关镇人民政府。
(2)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助当地党委、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3)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等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协助当地党委、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4.8.4邻市、县地震波及事件的应急处置
邻市、县地震波及事件指在我县相邻市、县发生的,并且可能波及我县的地震事件。
在邻市、县发生地震事件时,视其对我县的影响程度,由我县受影响辖区的党委、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指挥、部署和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应对邻市、县地震事件时,按“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原则,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县应急局迅速分析邻市、县地震对我县的影响,上报市应急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共同研判我县行政区内的地震烈度,评估地震可能造成的伤亡损失,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市委、市政府报告;迅速了解受影响地区的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进展,视情提请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5.应急准备与支持
5.1预案准备
各镇(街道)、园区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组织制修订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推进政府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地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备案和检查工作。各镇(街道)、园区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制修订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水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村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
5.2宣传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