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跨镇级行政区域的,由县抗震办负责统一响应支援。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超出县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国家、省级或市级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并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或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3.3响应分级
县级层面响应分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3.1一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县级地震一级应急响应: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
(2)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或其他地区发生5.5级以上地震。
(3)发生社会关注高、危害较大的地震。
(4)发生灾情明显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或超过事发地县(市、区)应对能力的地震。
一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3.2二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县级地震二级应急响应: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
(2)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5-4.9级地震,或其他地区发生5.0-5.4级地震。
(3)发生社会关注高的地震。
(4)发生灾情明显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或超过事发地县(市、区)应对能力的地震。
二级响应由县抗震办提出启动建议,报指挥长同意,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3.3三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县级地震三级应急响应:
(1)造成7人以上受重伤的地震。
(2)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4.4级左右地震,或其他地区发生4.5-4.9级地震。
(3)发生社会关注较高的地震。
(4)发生灾情明显涉及两个及以上镇(街道)、园区或超过事发地镇(街道)、园区应对能力的地震。
三级响应由受灾镇(街道)、园区提出请求,或县抗震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县级层面根据地震灾情,综合研判确定是否启动响应和响应级别。可以结合历史经验和工作要求,科学设置本级响应级别和启动条件,原则上满足逐级提升响应、分级承担任务的总体要求。
3.3.4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由县抗震办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宣布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运行机制
4.1监测预报与预警
主动对接市应急局和省地震局,及时掌握震情预报和预警,对省地震局提出的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利用转发平台和预警终端及时将临震预报通报至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和县抗震指各成员单位,督促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4.2信息报告
4.2.1震情速报
县内发生地震后,县应急局迅速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和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2灾情报告